福建省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05年)
发布日期:[2005-09-29] 【字体: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为及时反映全省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福建省统计局对各市、县(区)统计部门的综合要求。各设区市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口径和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如实报送。第二部分是福建省统计局、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家单位共同建立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要求县及县以上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本制度包括半年报和年报。表式分为统计系统填报表式和各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表式。

统计系统填报表包括综合表《按行业分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J301)和《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J401);基层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

各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表为《新增单位情况表》(251)、《变更单位情况表》(252)和《注销单位情况表》(253)

()本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部门的单位审批登记资料和经常性统计调查中查到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

()本制度的填报范围为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J301表的填报范围,为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J401表的填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在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等部门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或通过各项统计调查查到的变更或注销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930日前报送本年1月至6月底的资料;430日前报送上年1月至12月底的资料。

101-1101-2表的填报范围,为辖区内新增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全年限额以上(或规模以上、资质以内等,以下同)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930日前报送本年1月至6月底新增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430日前报送上年1月至12月底新增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上年全部限额以上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251252253的填报范围为所有在各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的新增、变更和注销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从2006年起,每半年由县及县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一次,即每年2月底前提供上年7月至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每年8月底前提供本年16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在20062月底前第一次提供时,提供2005年全年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

()本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代码。

()本制度由福建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详见附件